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明确传统民居的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细部特征、工艺手法等要求。
修缮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应当按照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要求进行;需要翻建、改建、扩建的,还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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