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古城周边区域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功能,疏解和合理控制古城人口密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