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未履行预先保护义务造成有保护价值的对象毁损的,由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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