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由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保护标志的,由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