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卸、转让传统民居的构件的;
(二)未按照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进行修缮、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
(三)造成传统民居毁损的。
(一)擅自拆卸、转让传统民居的构件的;
(二)未按照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进行修缮、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
(三)造成传统民居毁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