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含地理、历史文化、规划设计、保护名录、地名等信息在内的古城保护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保护利用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