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引进与古城保护利用相关的规划、管理、运营,历史建筑修复、传统民居修缮,历史文化研究传承等方面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