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利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二)协调规划编制进程,研究规划内容,协调和监督规划实施;
(三)协调和监督保护利用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研究保护名录及其调整方案;
(五)研究古城保护利用年度建设计划;
(六)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开展古城保护利用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利用中的具体工作由越城区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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