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古城保护的对象:
(一)古城格局和风貌,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传统建筑外形、空间布局和色彩,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
(二)越子城、八字桥、书圣故里(蕺山街)、鲁迅故里、阳明故里 (西小河、新河弄)、石门槛、前观巷、团箕巷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
(三)府山、塔山、蕺山等山体,环城河、府河、投醪河、中国大运河(绍兴古城段)等河道以及北海池、东大池、庞公池等池塘;
(四)古典园林,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桥、古井、古塔,台门、牌坊、城门、城墙,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性设施;
(五)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老字号;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古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文物、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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