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边界界桩和市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设置的保护标志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