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要求编制、变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组织保护名录的普查、编制、修订工作的;
(三)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列入保护名录的运河遗产要素损毁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要求编制、变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组织保护名录的普查、编制、修订工作的;
(三)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列入保护名录的运河遗产要素损毁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