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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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
第二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包括:
(一)浙东运河河...
第三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条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第四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经费列...
第五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及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的保护...
第六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编制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报批重大建设工程或...
第七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与绍兴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历史...
第八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与区人民政府编制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
第九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九条 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体现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和大运河...
第十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与区人民政...
第十一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遗产点和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的保护和日常维护。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
第十二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对保护名录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运河遗产要素,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评估,并视其历史、艺术、...
第十三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机制。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和日常...
第十四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点、规范设置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标志和核心区、缓冲区的边界界桩。
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已设置保护...
第十五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地块在土地收储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之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通知文...
第十六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
第十七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环境的设施。
已有的...
第十八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景...
第十九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古镇、古村、古街等运河聚落进行保护修缮以及环境风貌综合整治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评估论证、有序组织实...
第二十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加强大运河河道水质监测,定期清淤疏浚,做好日常保洁维护。
合理分流大运河航道的货运功能,限定船舶流量、吨位和航速,避...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的;
(二)擅自修建、改建、添建的;
(三...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适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综合展示体系,利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及大运河沿线...
第二十四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酒酿制、石桥营造、越窑青瓷烧制、传统木船制作技艺和绍兴传统戏曲、水乡社戏等大运河沿线非物质...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各类媒体、...
第二十六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边界界桩和市文物主管部门依...
第二十九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除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保护对象刻划、涂污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
第三十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