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点、规范设置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标志和核心区、缓冲区的边界界桩。
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已设置保护标志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他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边界界桩。
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已设置保护标志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他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边界界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