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内,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经依法批准实施的文物保护、环境保护、防洪排涝、水工设施、游船码头、跨河桥梁等工程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宅修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户,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措施通过依法调剂、置换等方式在核心区外予以安置。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内,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经依法批准实施的文物保护、环境保护、防洪排涝、水工设施、游船码头、跨河桥梁等工程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宅修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户,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措施通过依法调剂、置换等方式在核心区外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