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应当合理选择施工方案和工艺,避免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人为损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