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加强大运河河道水质监测,定期清淤疏浚,做好日常保洁维护。
合理分流大运河航道的货运功能,限定船舶流量、吨位和航速,避免船舶航行对大运河河岸以及古纤道、古桥梁等运河遗产要素的损毁。
新建跨越大运河河道的桥梁、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大运河通航要求。对现有不符合大运河通航要求的现代桥梁、管线等设施,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河道、航道主管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提出整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改建或者依法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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