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的;
(二)擅自修建、改建、添建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的;
(四)其他危害运河遗产要素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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