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的;(二)擅自修建、改建、添建的;(三)擅自迁移、拆除的;(四)其他危害运河遗产要素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