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综合展示体系,利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及大运河沿线古镇古村、名人故居、会馆商号、工业遗产等各类场所,因地制宜开展宣传展示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