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酒酿制、石桥营造、越窑青瓷烧制、传统木船制作技艺和绍兴传统戏曲、水乡社戏等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研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以及展示设施,组织大运河传统民俗节庆活动,传承弘扬优秀运河文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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