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各类媒体、文化教育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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