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适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浙东运河文化园、遗产公园,开辟参观游览区、体验休闲区等,提升大运河沿线市政公用、公共生活服务、公共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推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文化、商贸、旅游等产业协调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发、推广运河特色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
(二)建立与运河文化相关的专题博物馆、展览馆和体验区;
(三)设立运河文化研究、艺术创作基地,发展文创产业;
(四)其他有利于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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