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环境的设施。
已有的不符合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危害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环境的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治理。
已有的不符合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危害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环境的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