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地块在土地收储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之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通知文物主管部门对该地块文物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文物的,依照国家、省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