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机制。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和日常巡查。发生危及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依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和日常巡查。发生危及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依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