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遗产点和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的保护和日常维护。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非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需要修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保护责任人给予补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