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对保护名录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运河遗产要素,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评估,并视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公布或者推荐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条件的,应当依照相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补充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