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与区人民政府组织普查、编制和修订保护名录,根据本条例规定将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遗产点和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明确为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逐一建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象权属等明确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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