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八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与区人民政府编制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批准公布前,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