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编制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报批重大建设工程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定的,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