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并决定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并决定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