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并决定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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