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条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及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开展相关组织、协调与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