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
第三十一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 第三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和审核,认为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审批条件的,应当将拟建房对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以及原地上建筑物处理等情况在村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和审核,认为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审批条件的,应当将拟建房对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以及原地上建筑物处理等情况在村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