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
第二十九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优先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鼓励统建、联建农村住房。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