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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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庄规划建设活动,协调空间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提升村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第二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村庄不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第三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生态宜居,坚持保护和建设并重,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
第四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中的土...
第五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工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村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
第六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村庄规划建设信息系统,加强村庄规划和建设、村庄设施维护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应用,促进信息共...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七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七条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建设用地毗邻、公共设施需共建共享或者有其他实际需要的若干行政村,可以连片编制...
第八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八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先行综合评估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自然环境、聚落特征、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产业特色和发...
第九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九条 村庄规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近、远期村庄发展目标,建设用地规模和各项约束性指标;
(二)村域生...
第十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十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自然资源和规划...
第十一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庄规划批准后二十日内将规划成果公布于政府门户网站和村公告栏。乡镇人民政...
第十二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至二十年,具体期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发展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 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当依照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村庄规划实施规划许可和建...
第十五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村庄设计。中心村、传统村落等重要村庄应当开展村庄...
第十六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六条 村庄建设应当节约集约用地,优先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市...
第十七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住房建设和工业、商业等经营性建设的,应当依法...
第十八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根据村...
第十九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巡查村庄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查处或者...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道...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进村主要道路应当按照公路或者市政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逐步改善村庄出行条件。
村庄主要...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城市供水网或者乡镇局域供水网推进村庄集中式供水设施建设;无法进网...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改造农村公共卫生厕所。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
第二十四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村庄垃圾分类收集和再生资源回收设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村庄主要道路应当保障消防车通行,禁止在村庄主要道路设置影响消防车辆...
第二十六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电视、广播、通讯、网络等各类管线的设置应当按照强弱分设的原则实行多杆合并,有条件的村庄可以...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村庄内设置的路牌、门牌应当统一规范,在主要道路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的招牌、灯...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对自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