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村庄不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布城镇开发边界。
前款所称村庄不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布城镇开发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