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中的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制定、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服务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相关基础设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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