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工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村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庄规划主要内容和建设行为规范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