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七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七条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建设用地毗邻、公共设施需共建共享或者有其他实际需要的若干行政村,可以连片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期限届满或者行政村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村庄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