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八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八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先行综合评估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自然环境、聚落特征、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产业特色和发展趋势等要素,符合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村庄规划编制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