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十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十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在村内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村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草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后报送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在报送审批时,应当附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意见、通过的决议,以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和理由。
街道办事处管辖的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在村内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村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草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后报送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在报送审批时,应当附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意见、通过的决议,以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和理由。
街道办事处管辖的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