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至二十年,具体期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发展实际确定。
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村民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评估,报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编。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村民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评估,报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编。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