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十三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村庄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