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五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村庄设计。中心村、传统村落等重要村庄应当开展村庄设计,村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村庄设计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有关保护规划,注重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构)筑物等的保护,推行使用乡土化、生态化的建筑材料,保持建筑风格、色彩与乡村地域风貌相协调,体现村庄特色。
村庄设计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有关保护规划,注重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构)筑物等的保护,推行使用乡土化、生态化的建筑材料,保持建筑风格、色彩与乡村地域风貌相协调,体现村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