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住房建设和工业、商业等经营性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