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九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巡查村庄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
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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