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九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巡查村庄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
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