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停车、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向村庄延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及村庄实际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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