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八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根据村庄规划或村庄设计要求,可以增加建筑风格、外观形象和色彩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