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六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实施 第十六条 村庄建设应当节约集约用地,优先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各项村庄建设用地,并通过产业集聚、旧村整治、兴建农村集中居住点等方式,挖掘村庄建设用地潜力,加强用地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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