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进村主要道路应当按照公路或者市政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逐步改善村庄出行条件。
村庄主要道路应当布局合理,确保人员车辆进出畅通,硬化路面并同步建设排水设施。村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与道路保持合理距离。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庄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设置停车泊位。
村庄主要道路应当布局合理,确保人员车辆进出畅通,硬化路面并同步建设排水设施。村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与道路保持合理距离。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庄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设置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