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改造农村公共卫生厕所。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做好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村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做好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村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